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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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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称“《办法(草案)》”)8月31日起征询公众意见。

此前,上海市委市*府已经明确,年建成上海*务“一网通办”总门户;到年,要形成整体协同、高效运行、精准服务、科学管理的智慧*府基本框架。

此次制定的《办法(草案)》明确,以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为总门户,*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在线平台办理,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明确适用范围

从推进公共数据集中统一管理,保障“一网通办”建设需求出发,《办法(草案)》对规章适用范围作了分条表述。

其中,总则规定,上海各级行*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适用办法。

同时附则明确,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适用办法。

附则中还明确,运行经费由上海市各级财*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上海的相关管理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办法执行。

在市级层面,《办法(草案)》明确上海市*府办公厅是上海市公共数据和电子*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组织实施“一网通办”工作。上海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指导推进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数据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有关工作。

此外,在区级层面,考虑到各区情况各不相同,《办法(草案)》要求区*府确定的部门作为公共数据和电子*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本行*区域内的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

明确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为总门户

“一网通办”作为电子*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同时也是公共数据管理最主要的应用场景,在《办法(草案)》明确,以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为总门户,*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在线平台办理,同时推进线上线下集成融合。

《办法(草案)》称,“一网通办”的工作目标是实现*务服务从*府供给导向到群众需求导向转变,加快建成整体协同、高效运行、精准服务、科学管理的智慧*府。

《办法(草案)》为此明确,优化*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实行跨部门事项一窗综合受理、多方协同办理。

《办法(草案)》还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数据采集需合法、必要、适度

加强对数据采集的源头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共数据质量。《办法(草案)》明确了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实行公共数据资源集中统一管理。

《办法(草案)》明确,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采集公共数据。

其中,按照法定程序采集公共数据,被采集人应当配合;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则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

在数据共享方面,《办法(草案)》着眼于破除信息孤岛,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

同时,规定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

此外,《办法(草案)》提出“应用场景授权”的制度设想,根据“一网通办”、城市精细化管理、社会智能化治理等应用需要,明确数据共享的应用场景,凡是符合应用场景的,可以直接使用共享数据,以提高共享效率。

在数据开放方面,《办法(草案)》强调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

同时,明确公共数据的开放属性,包括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此外,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梳理制定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海量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对系统和数据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和被采集人的权益保护是此次立法的重要内容。

目前,《办法(草案)》分别明确了主管部门、网络安全部门、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灾难备份、应急管理、人员管理等作了规定。

在被采集人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草案)》明确了采集、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同时,还规定当被采集人认为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时的异议处理机制。

此外,为持续推进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办法(草案)》从日常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畅通社会评价与投诉渠道等方面对监督考核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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